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为: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
1、民事案件分非诉讼代理、诉讼代理,非诉讼案件包括仲裁代理、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在不服裁定决定或打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发一审、二审甚至再审,每一种情形下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均可以给予法律援助。
2、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同意予以援助的案件,由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受理部填写《律援助案件法指派函》,指派律师事务所承办。
3、律师事务所收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函》后,落实具体承办律师,并将承办律师的姓名及联系电话反馈至法律援助中心。
4、受援人持《法律援助通知书》,三日内到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代理手续。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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