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残疾评估?
伤残评估是评估因战争或其他事故而受伤和致残的人的伤残程度的国家制度。主要包括残疾的科学鉴定和残疾等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伤残鉴定院能否驳回交通事故认定和伤残鉴定院的裁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和伤残鉴定书不服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和残疾评定确有不当之处的,不予受理,以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现行《道路交通法》将“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有责任确定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和损害赔偿责任。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主要在于现场技术检查、检查、调查、鉴定等活动,查明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原因,当事人是否有违反交通规则或者监理人的其他过错。公安局对事故的认定主要起到事实认定和原因分析的作用。对法庭来说,确认书具有证据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话)审查申请)。但是,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者诉讼中,当事人有其他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有错误的,可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科学性提出质疑,调解机关或者法院不得使用上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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