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的权利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管理人选权。
具体来说,股东有以下权利:
1、股东身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存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威。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每股持有一票。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当年分配税后利润时,应将利润的10%纳入公司法律公积金,并将利润5%~10%纳入公司法定公益基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不能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前一年的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的利润弥补损失,然后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照前款规定设立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撤回任意公积金。公司应当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盈余。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5、退股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在下列情形下要求获得股份:公司连续五年不向其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是由其他解散和股东造成的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得以生存。
6、知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各种文件监督人员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就公司的运营提出建议或问题。
7、提议、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开重大股东大会的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并主持会议;监事会不召集或者主持监事会的,单独或者累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8、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公司法规定,在股东同意转让出资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公司增资后,股东有权根据实际出资比例进行认购,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股份的转让,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9、分配公司利润,获取公司剩余财产。获得股息是股东成立公司的动力。因此,当公司弥补亏损并提高法定公积金时,股东可以依法分配相应的营业利润。公司法不会干扰股东的股份,公司在公司法规中的份额以及公司的章程。
二、股东的义务
股东的义务一般包括:
(1)缴付所认购的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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