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是我国东部传统的经济发达地区省份,其水域面积十分广泛,而且水路运输、采砂、养殖等相关产业均是江苏省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命脉,但对于水域治安管理这一特殊领域,行政管辖和执法权的界定处理较为复杂,江苏省也专门制定了相关规定,那么,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的立法原因是什么呢?
据统计,江苏省水域面积1.77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17.25%,占比居全国首位。近年来,随着水运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治安形势的日益变化,现行的《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6号)于1996年7月19日颁布实施至今已经二十余年,规范的内容与现实情况已经不相适应。因此,亟需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以进一步明确水域治安管理要求,落实水域治安管理措施,为全省水域的平安稳定提供法制保障。
1、制定《条例》是维护水域治安秩序的需要。水上治安稳定是全省治安大局稳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据统计,全省现有营运船舶9万余艘,乡镇农用船21万余艘,14个外省市至少有12万余艘船舶常年在我省进行水上作业,涉水从业人员超过250万人。由于水域治安管理涉及面广,涉水治安问题发现难、暴露周期长,近几年,全省水上刑事发案虽然得到有效控制,但总体上仍呈逐年上升趋势,一些水域特别是省际、市际结合部水域,违法犯罪活动依然猖獗;一些砂石开采、交易等相对集中的水域,危害水域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2016年,全省水上刑事、行政(治安)案件共8000余起,查破6000余起。因此,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水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水域治安打防管控建各项措施,对于切实维护水域治安秩序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制定《条例》是规范水上公安机关行政行为的需要。全省涉及水域执法的部门较多,一直存在“九龙治水”的现象,较陆域管理而言,水域管理的情况相对较为复杂。从执法实践上看,一方面存在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出现职能交叉问题,另一方面缺位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在水域治安管理中的责任,规范水上公安机关在水域执法中的行政行为,同时厘清涉水行政部门在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明确相互间如何协同配合执法。
3、制定《条例》是保障水运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江苏省水运经济发展迅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对水域经济发展提出了具体目标,水域经济特别是长江、运河黄金水道等内河水域的综合开发,将成为江苏省经济建设新的增长点。这些都对全省各级水上公安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为水运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深化水上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改革,改进管理手段,跟进法制服务,做到宽有度、严有序、管有据,为全省水运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水域秩序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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