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对饲养动物进行约束致人损害,责任谁来承担
时间:2023-05-06 22:00:11 2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相对无过错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在携狗出行时要为其佩戴牵引绳、嘴套等约束性设备;并在发生安全风险时,对宠物的危险行为及时予以制止。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司法实践中,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张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从而减轻自己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被侵权人对动物实施故意引诱、挑逗等行为而受到动物侵害的;被侵权人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人的私人领域,受到他人饲养的已采取合理约束措施的动物侵害的;被侵权人忽视相关警示,与具有相当危险性的动物过于接近而受侵害的。

律师补充:

遛狗拴绳也被正式写入了法律。出门要栓绳,按规定佩戴犬牌。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文明饲养动物,避免损害发生。爱狗人士一定要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有效采取安全措施,履行对动物的监督型作为义务,如对动物进行必要的安全约束、不将动物带入公共场所等,同时,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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