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商标侵权案件将会制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途径,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司法途径。
(1)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管辖,既可以是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礼商标侵权案件后,通过调查取证、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制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在商标上的侵权商标;
4)收邀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责令并监督销毁物品;
6)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发罚款,并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3)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
2)检查与侵犯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阅;
3)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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