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不可以设置法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为分公司,其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也就不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设置法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的特点
严格的意义上讲,只要是以集团公司下属的机构,都包括在分支机构的范围以内。我们这里讲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分店、分厂、配送中心、维修中心、销售中心、研究发展中心、仓库等。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管理的权限,在这里不纳入分支机构的范围之内。分支机构的特点:远离集团本部。因为业务的发展,开拓市场的需要,分支机构在地理位置上都远离集团本部。机构设置相对简单,人员少。控制和监督薄弱。少数分支机构的管理者为了管理上的方便,一人独揽控制和监督的权力,导致缺乏有效的监控,权力失控。文化多元的冲突。分支机构一般从当地招聘工作人员,从总部派遣管理人员。来自不同地域的人员,因为文化、习俗上的差异导致管理上的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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