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一、速裁程序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具体来说,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如下:1.只有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适用速裁程序;2.速裁程序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即速裁程序适用于罪刑较轻的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3.适用速裁程序,必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即案情简单明了,基本案件事实无争议,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4.适用速裁程序,还必须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且同意适用该程序。如果被告人对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法院不得强行适用。5.对速裁程序的适用是“可以”而非“应当”,即速裁程序的适用不是强制性的当然适用,即便满足适用条件,也并不必然要适用。适用速裁程序的,法院不再组成合议庭,而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此时只能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不得由陪审员独任审理。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二、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区别
1、适用范围上:简易程序适用所有基层院管辖案件;速裁程序仅适用于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2、对被告人认罪悔罪的程序要求:简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速裁程序要求被告人必须认罪认罚;
3、合议庭组成方式:简易程序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速裁程序只规定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4、庭审方式:简易程序在审理中,不受普通一审程序中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5、对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法定规定:简易程序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法庭;速裁程序未对此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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