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实践中,离异后的父或母频繁探望子女,或违反探望的约定或规定会见子女,以致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影响其身心健康。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下列4种情形下,未成年子女及其监护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中止父或母探望的权利: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者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子女的;
3、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4、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应当中止其探望权的事由。
如果非直接抚养方违反协议,频繁探望子女,且事实上影响了子女的身心健康,双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中止对方的探望权。但是,如果非直接抚养方改正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行为的,经法院确认可以恢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离婚后前夫不让探望孩子要怎么办
离婚后前夫不让探望孩子的,女方可以以前夫的拒绝探视行为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对方还不执行的,女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方拒绝让探视权人探视孩子的,探视权人可以根据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要求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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