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播性病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同时可能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
本罪的犯罪对象。由于传播性病罪只能发生在卖淫、嫖娼活动中,所以其指向的对象只能是那些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性病的传播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而传播性病罪的传播方式只能是卖淫、嫖娼。为了正确掌握该罪的客观要件,需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必须患有严重性病。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
3.传播性病罪属于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其故意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所进行的卖淫、嫖娼行为,会造成传播他人性病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态度。
二、传播性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当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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