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违法强拆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这些个与人身密切相关的权益受损时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而征地拆迁案件根本纠纷是房屋和土地的补偿,本质上属于财产案件,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只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会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诉讼中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而且精神损害必须是人身损害或者人格受到伤害时才可提起,如果单独只是受到财产损失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
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加害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损害必须要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拆迁人拆了某某某的房子,某某某的亲人因此气得心脏病发作去医院治疗花了几十万,最后仍然不幸去世,这么大的损失某某某能要点精神赔偿金吗?这当然是不行的。因为这和强拆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违法强拆的房子是否算不动产
违法强拆的房屋也算不动产,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并非所有与不动产有关的案件都实行专属管辖,仅仅只有在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时才适用专属管辖。
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并非均属违法建筑,也并非所有违法建筑都须拆除。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依法未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对征收范围内的此类建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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