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认定的技术合同变更可以吗?
技术合同主体可以的变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变更技术合同。
1、协商一致。技术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即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但若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的,可以改变原订立的经济合同。
2、重大误解。技术合同当事人对其签订的合同标的或者技术成果权有重大误解的,失去了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原合同。
3、显失公平。当事人订立的经济合同价款、酬金和使用费明显的失去公平,履行合同势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原订合同。
二、技术合同所有类型都有哪些?
1、技术开发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可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订立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
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引进所订立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技术咨询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咨询服务,另一方支付咨询报酬的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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