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可以由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征询意见后指定人员担任管理人。
一、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方式是什么
首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其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再次,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最后,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强制清算与强制破产清算的关系?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不同之处:
1、申请条件不同。强制清算的前提是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破产清算的前提是公司资不抵债;
2、清算组织不同。强制清算由法院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进行;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相同之处:其目的都是为了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
三、请问破产清算公司的设立条件都是什么?
破产清算公司的设立的条件是:1、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的人员组成。2、中介破产清算组的类别。(1)按有无法人资格划分,可以分为二类,一是有法人资格的;二是没有法人资格的。(2)按破产清算组受理破产清算的对象,分为二类,一是传统的破产清算组;二是由中介机构组成的破产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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