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的;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明确六种情形
立案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检察机关应予立案的六种情形,为打击这一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之一。对此,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规定: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新标准规定,涉嫌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挡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的;
(二)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的;
(三)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四)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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