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拆迁过程中对房屋评估价值不满意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房屋拆迁协议的签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并可实行与货币补偿同等价值的产权房交换;可按建筑面积、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实施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选择权受到以下两个条件的限制:一是非公益性房屋的附属物不以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只能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主体,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共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出租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一定情况下,拆迁人应当分别与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注意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协议主体;协议地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金额;搬迁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全文7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