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时间:2023-05-01 17:50:55 2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算。

第二十六条拆除公有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部分,按照新建房屋的建筑造价收取扩建费,由被拆迁人承担,超出安置标准以外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的商品房指导价格结算。

第二十七条拆除私有住宅,产权人要求保留产权,实行产权调换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部分,按照新建房屋拆建筑造价收取扩建费;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超出安置标准以外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的商品房指导价格结算。

第二十八条拆除公益事业房屋及其附属物,应按照原房性质、结构、规模予以重建,重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能重建的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定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可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由拆迁人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纠纷。在拆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的合理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纠纷当事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拆迁。

第三十一条拆迁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所有或者农民自有的有照住宅房屋,产权人要求保留产权可进行产权调换;不要求保留产权的按重置价格补偿。拆迁城市户和农户混居区的农户,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标准安置补偿。

果树补偿标准为5.00元/年轮;房屋附属物按重置价格进行核算;蔬菜大棚按重置价格进行补偿。拆除集体所有土地上非农业户的房屋,其地上附着物、农作物及经济作物等不予补偿。

农户个人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拆迁人一次性发给从业人员每人补助费600元,从业人员自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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