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可否计算复利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复利是有效的,但最终的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如何确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印发试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例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定为借款纠纷。当事人在同一起诉中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如某一案件涉及主从合同关系的,根据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当事人仅因为从合同发生争议,按照从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争议确定案由,如担保合同效力纠纷。
三、借贷纠纷的案由有哪些
借款合同纠纷案由包括以下两种,即借款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又包括:
1、(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
2、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出现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或者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问题。但是,对于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或者暴力催收导致他人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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