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2004年7月至2006年9月,北京某金属加工厂承揽了北京某商贸公司的工程,为其加工楼房用护栏。双方就此分别于2004年7月、2005年2月和2005年10月签订了3份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施工楼号、施工面积以及单价等。协议签订后,商贸公司又根据实际需要口头委托金属加工厂制作安装了3份合同之外的其他工程,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书。此后,金属加工厂完成了全部工程,双方于2007年1月签订对账单,确认商贸公司应给付加工费58万元。商贸公司陆续向金属加工厂支付加工费43万余元,尚欠14.5万元未付。故金属加工厂诉至法院,要求商贸公司给付拖欠的加工费。
在诉讼中,针对金属加工厂的诉讼请求,商贸公司表示与金属加工厂先后签订了3份承揽合同属实,但“对账单”中列明的、原告主张存在口头协议的工程并非全部为金属加工厂制作的,所以不同意给付原告主张的全部欠款。法院最终判决商贸公司给付金属加工厂报酬14.5万元。
【以案说法】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金属加工厂根据商贸公司要求和实际需要履行了制作安装护栏的义务,有权收取相应报酬。商贸公司承认签订3份承揽合同的情况属实,而3份承揽合同约定工程加工费仅为31.1万余元,但商贸公司已向金属加工厂支付了43.5万元加工费,这就证实了双方之间存在口头承揽合同关系。此外,商贸公司还与金属加工厂核对账目,并在单据上签署“58万”字样,系对应付金属加工厂报酬的确认,其理应按照确认的数额支付报酬。
在发生买卖、承揽等合同关系时,为了确保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应尽量避免口头协议,而是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来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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