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给别人当枪手后果
《刑法修正案(九)》新设了代替考试罪这一罪名,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代替考试罪不但要追究应试者的刑事法律责任,还要追究替考者即所谓枪手的刑事法律责任。该罪对于所谓的考试有严格的限定,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比如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分别是由《高等教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考试,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而依据部门规章、文件等设立的考试,不在此罪范围之列。
二、给人当枪手是什么意思
给人当枪手的意思是考试中代替别人考试的人。
枪手:枪手原指射击手。古时叫捉刀,专指那些为别人写文章的人。随着时代的发展,枪手的含义也有所扩充,凡是以别人的身份来顶替为别人做事的人,都可以称之为枪手。现多指代替别人参加考试或撰写论文并获取相应报酬的人;也指看准后行事,事完就走的人;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替考、泄露试卷等)的人也是枪手。
三、代替考试的危害有哪些
代考行为滋长的舞弊现象使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形同虚设,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代考行为破坏国家考试管理秩序,动摇了社会诚信道德基础,严重损害了国家考试制度公信力;代考行为是对国家培养和选拔人才公正机制的挑战,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使考试作为评判考生专业素质的功能遭受破坏性影响和扭曲,严重影响社会人才评价、选报机制的正常运行;代考行为不但阻碍自身发展,侵害他人参与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还会毒化风气,破坏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因此,对代替考试行为苛以刑罚,有助于消除弊病,防止引发社会诚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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