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义务有哪些
时间:2023-04-10 19:32:56 3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义务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不得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给公司以及债权人造成损失,否则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出资还债务股东有责任偿还吗

股东对于公司亏损债务,若是对公司经营尽到忠诚以及勤勉义务的,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地位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什么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了防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否认公司及其背后股东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直接负责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三、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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