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证明材料有以下情形。
(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自有房产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
1、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商品房,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包括:
①房屋所有权证和产权人身份证;
②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和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及产权人身份证。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均可作为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
2、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包括:
①房屋所有权证和产权人身份证;
②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出售国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相关文件和产权人身份证;
③集资或市场运作房建房批文和购房协议及产权人身份证。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均可作为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
3、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自建房,需提供以下全部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
房屋权属证明、产权人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包括: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集体土地使用证;
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⑤建房开工证;
⑥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
⑦有关部门(城建、规划、国土、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等)签发的准建证明。
⑧住建、国土、规划、乡镇土地管理等部门开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以上其中一项均可作为房屋权属证明。
4、无房屋权属证明的,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包括:
①属于商品房的,物业出具的房屋无权属、流动人口实际居住等内容证明材料原件和房屋所有人身份证。
②属于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后勤服务、保卫部门等出具的房屋无权属、流动人口实际居住等内容证明材料原件和房屋所有人身份证。
③属于自建房的,社区村委或社区民警出具的房屋无权属、流动人口实际居住等内容证明材料原件和房屋所有人身份证。
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均可作为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首次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地住址房屋产权人(所有人)发生变更的,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和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审核及产权人联系方式,无房屋权属证明的,需提供房屋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审核和房屋所有人联系方式,其它情形只需提供复印件。
租赁房产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租赁有权属、无权属证明的单位住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和商品房及自建房等其它房产申报居住登记的,申报居住登记证明材料在自有房产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基础上增加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居住地住址首次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地住址房屋产权人(所有人)发生变更的,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和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审核及产权人联系方式,无房屋权属证明的,需提供房屋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审核和房屋所有人联系方式,其它情形只需提供复印件。
房屋租赁合同需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二)申报居住登记的就业(经商)证明材料个人以就业(经商)申报居住登记的,就业(经商)证明材料包括:
1、就业申报的,需提供以下全部就业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或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复印件(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等)、用人单位住宿证明原件(宿舍住所属租赁房屋的,需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核查,复印件存档)。但是用人单位宿舍住所地址首次申报居住登记或用人单位资质发生变更的,还需提供用人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注册证明等)原件复印件和用人单位法人(经营者)或责任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2、经商申报的,需提供以下全部经商证明材料: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注册证明等)、用人单位住宿证明原件(宿舍住所属租赁房屋的,需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核查,复印件存档)。但是经商申报的是股东,不是法人(经营者),还需提供法人(经营者)或责任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及股权关系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均可作为就业(经商)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宿舍住所是指单位自有或租赁的房产。
(三)申报居住登记就读证明材料个人以就读申报居住登记的,需提供以下全部就读证明材料:
学生证原件复印件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原件(宿舍住所属租赁房屋的,需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核查,复印件存档)。但是学校宿舍住所地址首次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学校法人发生变更的,还需提供学校法人或责任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学校宿舍住所是指学校自有或租赁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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