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对于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提出,有三种不同声音:
1、第一种意见认为这是在法官的头顶上悬了一把达摩克利斯剑,如果法官不认真办案,造成了冤假错案,这把剑随时会掉下来,可以督促法官勤勉工作,真正杜绝冤假错案的出现;
2、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看起来很美,却根本无法落实,只是一个美丽的谎言而已;
3、第三种意见认为要实现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必须先要进行一系列的司法体制改革,配套制度改革完成前,这只会增加法官的压力,让法官成带着脚镣的舞者。
上述三种意见代表了当前对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主要观点。三种观点分歧明显,都有其理由予以支撑。
第一种观点即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可以有效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理由是:终身负责制犹如警钟,时时响在耳边,不断提醒法官要认真负责,不能草率断案,更不能枉法裁判。否则,一旦出现案件质量问题,无论法官在职还是退休,在岗还是调离,只要活着就要承担责任。法官为了不承担责任,就只能守法慎断,被逼着炼出火眼金睛,如此自然可以起到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目的。
第二种观点即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不能起到防止冤假错案的目的。理由是:冤假错案的发生是体制原因造成的,仅仅从办案人员身上着手,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冤假错案的发生,古今中外都有发生,这不是当代中国才会发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百分之百的正确率是不可能做到的,在一定范围内的错案率是正常的。强求百分之百的正确,不是遵循司法规律。另外,由于什么是错案,定义模糊,难以追责;同时,现在法院系统广泛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层层审签,多人参与,集体决策等情况,打人的板子最终无法打下去,最常见的结果是不了了之。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只不过是听起来很美,实施起来却很难,几乎无法落地。
第三种观点即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只有等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完成才可实施。法官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案件是法官本人所判。而现在法院受地方化、行政化影响严重,法院不能独立办案,法官不能独立办案,裁判的结果不是法官本人的意思,如果案件质量出了问题,却要法官来承担,有失公平。这样谁还敢当法官。法官的职业就是追求公平正义,但法官却不能保护自己,这会极大伤害法官职业的尊荣感,不利于法官职业的健康发展。要真正的实施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必须改革现行审判权运行机制,即法官独立办案,其他任何人和行政组织都不能干预,裁判结果是由法官个人作出,裁判权是由法官个人行使,根据行为人对行为后果负责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此种情况下,出现办案质量问题,承办法官就应当负责。在没有实现上述制度改革前,不宜实行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八条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
(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第十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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