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在我国刑法的第二百九十五条,并没有被废除。该罪名在1982年的时候颁布实施,但是由于犯该罪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案例几乎没有,在司法实践中,不用该罪名便可以抑制我国的犯罪趋势、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性,故在2011年实施的刑罚修正案八将该罪的死刑责任取消。
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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