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教唆犯的一般处罚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3-03-09 17:30:33 4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人进行处罚时,应当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因此我们在对独立教唆犯进行处罚时,也应当考虑独立教唆犯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四个方面的情况。

(1)独立教唆犯的犯罪事实包括教唆对象、教唆方法和手段、教唆强度等内容。对于教唆对象而言,是被教唆的人之前没有犯罪意图或者虽然具有一定的犯罪意图但并不坚定,在独立教唆犯的教唆下,坚定了其犯罪的意志;对于教唆者所采用的教唆方法和手段而言,包括了煽动、诱骗、劝说、授意或是胁迫,以及采用比较恶劣的方法或采用比较缓和的方法,是简单的教唆,还是比较详细、具体;对于教唆强度而言,其教唆行为是否“足以”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思,实施被教唆的犯罪等等。

(2)独立教唆犯的犯罪性质,这里的“犯罪性质”具体指的是独立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质,我们认定其性质可以结合独立教唆犯所教唆之罪侵犯的具体客体来认定,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安全。而且研究独立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质是对独立教唆犯定罪量刑的前提条件。

(3)独立教唆犯的情节是指除教唆对象、教唆方法和手段、教唆强度等内容以外的有关独立教唆犯的其他情况,包括教唆的次数、教唆的时间、教唆的地点等内容。

(4)独立教唆犯的社会危害程度即是教唆者的教唆行为对整个社会关系所产生侵害的危险程度,对刑法所保护法益的一种侵害程度,根据不同的情况,对独立教唆犯的量刑也有所差别。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的不同

1、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独立的罪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并不依传授的是何种犯罪的方法而改变;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的罪名,也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依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罪名和法定刑而确定。

2、传授犯罪方法罪有自己固定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教唆犯罪并无固定的客体,其实际侵犯的直接客体应依照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而确定。

3、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对象并不要求必须是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教唆犯罪中的对象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4、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在行为方式上虽然没有大的区别,但在行为内容上,前者仅是向他人教授犯罪的方法,并不要求必须使他人产生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图;而后者则是要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

5、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而教唆犯罪的主体则因其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即教唆他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可以是已满14周岁的人,教唆他人犯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

6、传授犯罪方法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学会自己传授的犯罪方法,至于他人是否利用学会的犯罪方法去实行具体犯罪,则不是确定本罪罪过形式关注的基点;而教唆犯罪在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希望或放任被教唆人接受自己的教唆去实施犯罪。

7、传授犯罪方法罪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传授了数种犯罪的方法,通常也只能构成一罪;而教唆犯罪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教唆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则构成数个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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