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去世,邀请舞狮队前来表演;结果一女队员在表演时,遭遇车祸身亡。要不是受雇于人,就不会遭遇车祸。抱此想法的受害者家属遂将雇主以及丧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今日上午,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雇主和丧家无过错,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舞狮表演遭车祸
2008年12月31日,忠县人晏某的母亲去世。为将丧事办得热热闹闹的,亲属花某决定邀请邻县的石柱兄弟狮龙队前来表演。随后,花某与该队队员阎某约定价格800元/天。
当天下午,石柱兄弟狮龙队的11名队员,来到忠县乌杨镇的晏家进行舞狮表演。据村民回忆,那天的舞狮表演很精彩,队员们也很投入。一度,他们还从丧家的院坝一直演到了丧家门前的公路上。对此,花某多次提醒过舞狮队,注意安全。
下午5时许,郭刚驾驶一辆货车路过此地。而该队女队员朱某只顾表演,竟撞上货车。
2009年3月9日,伤者朱某将郭某起诉至忠县法院。同年4月10日,忠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郭某一次性赔偿朱某医疗费12万元,其余费用由朱某自行承担。同时,朱某自愿放弃向郭某主张因本次事故将要产生的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的权利。
同年5月7日,朱某死亡。
状告雇主及丧家
朱某死亡后,其家人又将邀请他们前去表演的雇主花某以及丧家晏某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
朱家人在诉状上称,舞狮队的演出时间、地点是受花某以及晏某安排、指挥;花某支付的800元是他们付出劳务所得。因此,朱某与花某以及丧家存在雇佣关系。同时,朱家人认为,丧家晏某所提供的场地存在安全隐患,并最终导致朱受伤死亡,因此晏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对于这起悲剧的出现,花某及晏某都表示同情。
但花某辩称,他和舞狮队是承揽关系,承揽人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风险应由承揽人即舞狮队自己承担。而晏某也表示,自己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同时,朱某等人应当知道在公路上表演存在危险。因此,死者家属要求花某以及晏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于是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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