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效和提取时间上有什么规定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效规定:
1、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户口迁出本市及非本市户口职工调离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国或者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不受时间限制,可以随时提取。
2、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辞退、自动辞职,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两年后提取。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房租占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和还清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应在行为发生后,一年内办理,逾期不予收理。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规定: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合作建房、危改还迁房、集资建房的:截止售房单位最后开具的付款凭证(税务发票、税务收据或者行政事业怀收费统一票据)所载明的时间。
2、购买私产住房的:截止到《房屋契税证所载明的时间。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在截止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时间。
4、大修自住住房的:截止到房屋鉴定证明所载明的时间。
5、提前还清住房贷款的:截止到银行出具的最后一次贷款清偿凭证所载明的时间。
全文48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