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港澳高速湘潭段,一辆小车反复左摇右摆多次挡住大客车不让其超车,持续了约10分钟,硬生生把一辆大客车逼停。大客车满载着47名司乘人员,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停车后,双方不顾危险在快车道上发生争执。
湘潭高速交警接警后展开调查。经询,当天小车驾驶人虞某在服务区点了牛腩粉,一个粉25块钱,就一块牛腩,感觉全是辣椒吃得不愉快,随后驾车时遇到大客车挡在快车道没有让他超车,本来心情不好的虞某顿时火冒三丈,于是对客车实施别车。
目前,虞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并立案,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一、高速上故意别车怎么处罚?
高速上故意别车的,一般需要受到行政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别车行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二)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4)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三)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构成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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