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案件中赌资没有具体认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人犯赌博罪的过程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可以被认定为赌资;如果是通过网络实施赌博罪的,行为人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可以被认定为赌资。
山西省关于行政赌博案件赌资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山西省关于行政赌博案件赌资的认定标准是:根据相应的赌博犯罪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认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只明确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会被行政处罚。没有对赌资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赌资的解释是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可以看出赌资不仅仅是钱款,也可以是用作赌博的物品,也包括互联网赌博虚拟代表一定金额的货物。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一款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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