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如何执行
时间:2023-06-25 16:31:08 2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一名被告人身犯两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数罪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在司法实践中,负责执行的司法机关可以指派所属的派出机构或者有关单位的保卫组织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向管制犯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管制的起始日期,同时宣布管制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遵守刑法的规定。根据刑法第34条,这些规定包括: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一、管制的期限具体是多久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1、数罪并罚的,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二、管制期间应遵守的法律法规

在管制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是: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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