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本年度发生财务账面亏损的,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本年度利润”。企业弥补以后年度亏损时,应当作上述相反的分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企业应当以以后年度能够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判断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能否在以后经营期间全部转回应纳税所得额。否则,企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该准则仅规定了“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原则,要求会计人员作出专业判断。因此,如果未来可转回的应纳税额过高且可能无法转回,企业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要求,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未来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抵销递延所得税资产收益的,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当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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