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签证连续担保资格是在移民条例1.20J的条例:下列几点需要注意:
(1)如果担保人之前是被担保配偶签证,5年时限是从签证申请递交之日起到新配偶签证申请被签证官做出决定为止。
(2)按此方法计算5年时限是因为配偶签证担保资格的批准是决定时的要求而不是申请时的要求。
(3)309/100和820/801类别配偶签证担保资格只被算作一次即使申请结果授予两个签证。这是因为对于100和801类别永居签证是没有分别的担保资格批准审理。这是由于对于这些签证的决定时要求涉及309或820类别签证批准的一部分。
(4)事实上申请人是被担保配偶签证的:
(a)从未来过澳大利亚;或
(b)从未被授予永居权
是不相关-授予的签证被视为连续担保资格条款的批准。
下列案例说明此条例怎样操作:
1.Kevin为其妻子Jlia担保309、100类别签证,申请于2008年10月1日递交。
2.Jlia于2009年1月10日被授予309类别签证并且在2010年12月15日被授予100类别签证。
3.Kevin和Jlia在2011年1月10-日分开,随后离婚。
4.Kevin与Bronwyn在2013年3月10日结婚并在2013年4月7日担保Bronwyn申请820/801类别签证。
5.只要在2013年10月1日前签证官未对Bronwyn的签证申请作出决定,在1October2013之后,Kevin的担保资格条款将不会是问题因为5年期限已经过去。然而如果DIAC在此日期前拒绝申请,并且Bronwyn要求重移民重审委员会(MRT)复审其申请。那移民重审委员会(MRT)于对担保资格要求做出评估坐出决定时的日期是非常关键的。如果移民重审委员会(MRT)在2013年10月1日后仍未做出决定,连续担保资格条款将不再是拒签的理由。这是因为5年期限已经过去。如果移民重审委员会(MRT)在2013年10月1日前做出决定,那申请人将不能通过连续担保资格条款。导致拒签。
换句话说,在新配偶签证担保资格递交前最好等满5年的时限要求才递交。然而,如果申请人的目前签证时限即将到期,并且在现有签证到期前急需递交配偶签证,那可能就要冒一些风险在5年时限期未满足前递交配偶签证。如果五年时限仅剩几个月到期,并且签证官可能会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审理申请,此策略可能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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