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执行是指当被执行人无法偿还债务,但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债权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在执行实践中,当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无疑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手段。
代位执行是指当被执行人无法偿还债务,但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债权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在执行实践中,当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无疑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手段。
代 位 执 行 是 什 么 ?
代位执行是指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然而,第三人在代位执行中享有绝对异议权,其异议只要形式上成立,即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执行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手段,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然而,第三人在代位执行中享有绝对异议权,其异议只要形式上成立,即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在代位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第三人的异议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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