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流产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时间:2023-08-04 11:23:12 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妻子擅自流产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之冲突及解决

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和社会现实的角度分析,双方就此意见不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理由如下:

第一,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来说,合法生育权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男性只能在配偶权的实现基础上获得生育权的保护。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

第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夫妻共有生育权,这一权利是针对社会而言的,即夫妻共同对抗第三人,用以排除外界妨碍与侵害的权利。

第三,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夸大或强调男人的生育决定权无疑会带来负面效应,如导致对女性自主流产的不公平指责和索赔,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婚内强奸”合法化。

总之,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妻子享有的生育权丈夫同样享有,但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

陕西首判生育权纠纷案——妻子擅自流产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陕西省首例生育权纠纷案,近日在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决妻子擅自流产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2009年4月,原告刘强(男)与被告广丽(女)因琐事发生纠纷,广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5月12日,广丽在其父陪同下到医院以未婚怀孕为由做了人工流产手术。7月16日,广丽向法院撤回起诉。8月10日,刘强以广丽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诉致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广丽的流产行为是在夫妻正在进行离婚诉讼这一特定背景下实施的,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广丽必然对本人及胎儿的未来生活产生顾虑,所以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公民生育权利的实现,不能依靠个人独立完成,必须有配偶的密切自愿配合才能实现。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刘强的诉讼请求。(通讯员张革胜魏继儒记者台建林)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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