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
2.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构成犯罪。
(一)物证来源不明且与其他证据不能互相印证的,无法作出合理说明或者解释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矛盾,且定罪证据与主要案件事实上存有疑点,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3.行为人主观上不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目的,客观上未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且涉案行为与造成产品不合格之间无因果关系。
4.涉案产品如未经鉴定或者鉴定程序无效,依法不能认定为伪劣产品的,确因生产、销售行为存在过错,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经济纠纷。
一、非法持有毒品贩毒之间有什么不同
1、主观方面
两罪均为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明知是毒品而故意犯罪是两罪的共同点。两罪故意的内容不同体现在,贩卖毒品的目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没有这种明确的目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牟利是从应然性上来讲的,至于实践中行为人是否牟取到了利益在所不论。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目的却多种多样,没有限定。在不能证明具有贩卖、运输等其他毒品犯罪的故意内容的情形下,认定为非法持有。
2、客观方面
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所谓贩卖毒品,是指行为人违反毒品销售管理的法规,非法销售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仓优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其持有行为对毒品控制或支配状态是独立存在的,而不是贩卖的前提条件或后续行为。
3、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或证明任务,是指办案人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凡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总的要求。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证据确实、充分,必须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均得到合理的排除;
(4)根据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生产伪劣产品罪起诉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的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或者掺假,从而达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效果,一般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或掺假,以假冒真,以次充好、或使用不合格的商品冒充合格,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相关法律责任: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额达50000元以上的;2、生产的伪劣产品还没有销售,但货品的总价值达15万元以上的;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不满50000元,但将已经销售金额乘以三倍之后,与还没有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品价值金额总计达1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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