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新办企业物流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作为纳税人,首先应当注意把握新办企业的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是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次,应注意本企业的行业特点。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对于位于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新办交通运输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但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二是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三是申报享受减免税应当注意申报程序。
第三,新办物流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有了操作性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退税事项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可直接抵缴该纳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在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退税额不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部分,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上述纳税人的退税事项在每年汇算清缴时予以结算办理。在具体操作过程应当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国税函[2006]249号文件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有关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第四,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增强物流企业竞争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就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给予了明确,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所说的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操作方法是由总部(总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通知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执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应在申请统一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总部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局提出统一纳税的申请报告,并附送总部和跨区域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章程、企业财务核算制度、总部与其跨区域机构的资产关系证明、总部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跨区域机构名单及所在地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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