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涉及的内容主要分为三个方面:是否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孩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如何处理;财产分割与债务负担。
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这一条可以忽略不计。如果存在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想离婚的情况,提出离婚的一方应该收集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还需要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收集证据要注意运用合法手段。
孩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
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这部分内容都是重头戏,大部分父母“抢”孩子的抚养权,遗憾的是也有一些父母“推”孩子的抚养权,无论是哪一种,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父母与孩子的相处具有私密性,如果证明己方更有利于抚养子女应提供符合情理和法律的有利证据。当然,有条件的话,建议父母可以考虑协商“轮流抚养子女”。
财产分割与债务负担
婚姻多源于情,多了于钱。很多夫妻面临离婚边缘时,不但没有了任何感情,反而有很多对彼此的恨,在面临离婚时,又习惯性的把这种恨转化为多分割财产、少负担债务。
这部分是离婚案件中的重中之重,原则是区分出财产和债务范围、财产是共同的还是单独的、债务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真实的债务是共同的还是单独的。最重要的是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
实践中,有很多夫妻面对离婚僵局时选择了分居,其中留守家庭的一方往往是被动离婚的一方,也是陷于劣势的一方。建议这些朋友:不要因为怨恨、埋怨冲击了理智,无论是想缓和夫妻感情还是直面离婚,都不应让离开家的一方犹如断了线的风筝,失去联络和控制,而应该积极密切的关注其动向和现状以及共同财产的变化,做到“以不变应万变”,方能在“离婚之战”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打离婚官司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怎样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以“子女利益最佳”为基本原则,充分考虑离婚后夫妻双方经济收入、居住条件等具体情况,充分考虑生活环境的变化对子女的成长是否有利等因素;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法院审判实践中一般会判两周岁以下子女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严重疾病或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等原因的除外;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其由谁抚养,要尊重子女自己的选择;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准许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离婚诉讼中,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权,除适用几个原则外,还要多方收集证据,让法院有理由相信由你抚养对孩子成长更有利。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不管怎样,夫妻离婚,孩子是无辜的,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是父母的义务离婚夫妻要充分考虑子女的感受,要充分保护子女的利益,要多为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
2、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离婚诉讼中夫妻债务的承担;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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