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拆迁补助和奖励
时间:2023-06-25 19:56:23 2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一、城市拆迁要怎样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针对第一项房屋价值的补偿依据,应当由征收人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选取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公平合理的评估之后,按照评估结果确定的结果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予以补偿。针对第二项搬迁费、过渡费的补偿,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统一的规定标准,但是应当根据每个地方的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针对第三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属于营业性用房,还应当对其进行补偿因征收行为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具体标准也是因地而异。另外,征地拆迁项目中也都有奖励办法和及时搬迁可以得到补助和奖励。

二、昌平区宅基地拆迁的补偿规定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拆迁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40%给予补偿。

第六条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根据拆迁补偿补助安置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困难户),其补助标准为:本次拆迁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0.25亩×30%。拆迁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困难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拆迁范围内有住房并且长期居住,同时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以外没有住房;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户籍注册地在拆迁范围内;

(三)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但符合审批宅基地政策条件的。

困难户申请补助必须在拆迁公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出,并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拆迁人应在收到困难补助申请3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困难户标准的,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由拆迁人重新核查;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的,或重新核查后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拆迁补助和奖励。

第七条利用宅基地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因拆迁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按照每建筑平方米300—1000元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批准后执行。

被拆迁人在申请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的批准建设手续或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规定同意或确认;

(二)拆迁时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三)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四)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证明或凭证。

对于承租宅基地房屋进行经营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助;双方没有约定的,被拆迁人可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照被拆迁房屋每建筑平方米1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由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予补助。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可以按照每宗宅基地给予提前搬家奖,具体标准由拆迁人在拆迁补偿补助安置方案中确定。

第九条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加上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各镇(街道)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执行以下标准,城北街道、城南街道、回龙观镇、东小口镇、沙河镇、北七家镇、南邵镇、天通苑北街道、天通苑南街道、霍营街道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每平方米7150—8850元;南口镇、马池口镇、小汤山镇、百善镇、兴寿镇、崔村镇、阳坊镇、十三陵镇、流村镇、延寿镇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每平方米6800—8220元。具体拆迁项目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规定范围内评估确定。

第十条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征得区政府同意,且被拆迁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区域内具备安排宅基地条件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土地,被拆迁人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

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另行审批的宅基地面积少于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对不足部分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不足部分的宅基地面积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占地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由拆迁人拟订,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涉及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等各项补偿补助标准,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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