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的条件:
一、客体要件: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客观: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过失。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
符合以下条件才会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
1、本罪的主体限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3、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执行裁定活动中严重失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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