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违约的处理如下:1、如果出租人不能按照合同上约定的提供出租物给承租人而违约的,则需要支付本月两倍的租金作为违约金给承租人;2、无法提供约定的出租物的,但承租人坚持继续履行合同的,出租人没逾期一日,则需要向承租人支付本月租金日利率百分之五的滞纳金;3、如果出租人无法及时交出出租物是因为在履行维修义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承租人组织维修的,则出租方应当支付给承租方费用,或者抵扣租金;4、出租方提前收回房屋违约的,则应当按照本月租金的两倍支付给承租人违约金,如果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够弥补承租方的,则出租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5、如果出租房因为出租物是非法的而导致无法出租的,则需要赔偿承租方相应的损失。
一、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义务:1、给付义务。即出租人承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的义务和尊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2、瑕疵担保义务。瑕疵担保包括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
二、对租赁合同终止赔偿怎么进行
如果租赁合同约定了出租人违约事项,则承租人可据此条款主张赔偿,即遵循“有约定随约定”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果租赁合同未约定出租人违约事项,则遵循“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
(一)预期利润损失。即如果租赁合同正常履行,承租人可获得的利润,或者因合同未履行而损失的利润。一般可根据会计报表确定具体利润标准或者进行专门的审计。
(二)装修费用损失。租赁合同正常终止,按房屋装修的现存价值为参考给予适当补偿;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应根据违约责任原则,由出租人按装修的现存价值予以全额赔偿;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装修利益不能享有是承租人自己的违约行为造成,这种损失应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三)房屋再次租赁差价。原来的房屋租金一般比较便宜,再次进行房屋租赁的时候,房价往往会比以往高很多,对于因出租人的解约行为而给承租人造成的租金成本的增加,也应该由出租人承担。
(四)搬家及找房费用。因此项费用同样因出租人违约而发生,出租人仍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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