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
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一、离婚纠纷管辖的具体规定
1、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二、离婚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各地法院在级别管辖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北京法院,一般的离婚案件由基层即个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夫妻双方有争议的财产超过了5000万元,一审就需要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当然绝大多数案件的离婚管辖法院,一审都是在各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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