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投资方式的根源及法律特征
时间:2023-04-16 04:40:25 3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BOT投资方式的主体,一方是东道国家,一方为外资私营企业或外国私人投资。

2、在程序上,一般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项目承办方。

3、投资的前提是特许协议。BOT是特许权经营的主要形式,其基础是特许权协议,所谓特许权协议,又称经济开发协议或“国家契约”。是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一定期间由于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署国家的某种特定的开发经营权利,投资甲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度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BOT投资范围涉及到能源,通常是由政府或公共部门专营行业,以外商用BOT方式投资,必须经东道国给予特许经营权许可,并与其签订特许权协议方可。

4、有限追索权是BOT投资方式的本质:在传统的公司融资方式中,贷款人追索还款的主要来追是借款人的自身资产。而BOT项目融资是一种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完全依靠BOT项目本身的优势而非项目主办人的信用能力,它是将归还借款的资金来源限定在特定项目收益和资产范围之内的融资形式,在BOT项目中,项目主办人在融资时,贷款人是针对该特定的特许权项目提供贷款,贷款清偿效果和保障依赖于项目产生的收益及其他股东和生产者在合同中约定的业务.

5、项目岗位的合理分担性.

一般情况下BOT方式的投资及其风险应全部或大部分由项目承办并承担(投资人承担)但按照国际惯例,哪一方更有能力控制的风险,就由哪方承担此类风险,若双方都无法控制或不适于任何一方控制的风险,就由双方共同承担.项目建设阶段的风险由外国投资者承担;经营阶段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政治风险由东道国政府承担.再者,投资者还可通过担保和保险关系设立可由国际投资担保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担一部分投资风险,所以BOT投资方式的风险分担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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