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在《知识产权冲突处理原则》一节中,《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认为,“知识产权冲突是指有争议的知识成果或商标,而原告和被告都拥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冲突的实质是不同的权利主体对同一客体拥有正式的法律权利,这些权利的合法行使会导致这些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所谓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是指不同的商事主体以相同或者近似的词语形式拥有各自的法定商标权和商号权,从而导致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混淆,并最终导致相关商事主体的利益冲突,它包括以下含义:
<1。在许多商事主体中,至少有两个当事人对相同或相似的词语拥有不同的商标权和商号权。这是权利冲突的前提
商标权和商号权在同一个或相近的词语中,在形式上是合法的。这是冲突的关键。根据商标权与商号权的主观善意冲突,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可分为善意的权利冲突和恶意的权利冲突。善意权利冲突是指注册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商标所有人不知道他人使用与商标、商号相同的词语。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注册制度的缺陷。另一种是恶意权利冲突,即注册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商标的人故意使用他人商标或者商号中使用的词语,以利用他人已建立的商誉、信用等财产。这种行为在本质上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在实践中,后一种情况已经成为两种冲突的主要原因。商标权和商号权无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都会在很大程度上误导公众,给相关商业主体的生产经营带来极大的不便。如何处理这些冲突,是摆在我国法律面前的一个棘手问题。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商标主管部门依法授予商标权人保护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实施控制,禁止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包括专有使用权、取得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是用来区分不同来源的商品和服务的商业标志。由文字、数字、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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