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失职造成的珍贵文物损坏和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上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自离职,不履行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坏或者流失,后果严重。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负责文物管理和保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犯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文物保护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工常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条所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负有管理、保护文物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博物馆(院)、纪念馆、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文化行政部门中主管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等,并非指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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