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近日,一市民在江门新闻网发帖称,他1991年5月至2001年3月在江门某机关工作,2001年3月离开机关后从事企业管理工作,人事档案存放在江门市人才交流中心,因为当时公务员还没参加社保,所以他2001年3月进入企业后才开始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相关规定,1998年7月至2005年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公务员,本人及单位均须补缴养老保险费,他问,如果要补缴养老保险费需怎样办理?答复:记者就此咨询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该局养老保险科相关负责人表示,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涉及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两个统筹范围,情况特殊,类型多样,对不同的单位、不同的情况来说有不同的规定,不能一概而论。市民如果补缴养老保险费,首先要看原机关单位有没有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并建立个人帐户,如果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则单位和个人需要从1998年7月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但后来参保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就不存在建立个人帐户问题,并且有些养老保险费是从1994年开始补缴的。另外,还要看其原来所在的机关单位是否是市直单位,因为只有市直单位才有这项规定。至于具体该如何办理,有需要的市民最好亲自到社保局进行详细咨询。
市社保局养老待遇科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之前从机关单位调入企业工作的人员养老保险补缴的相关规定不明确,之前没缴费的工龄该怎么处理还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比如1998年6月之前没缴费的工龄是否视同缴费年限等,而相关文件目前还未出台,因此他建议,从机关单位进入企业工作并且尚未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最好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事情先放一放,等相关文件出台之后再进行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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