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一直抓不到人,可以积极寻找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传唤不去的,可以强制传唤;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如果公安正式下传唤证不去的,可以派人去他家强制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治安案件终结的条件
第二百零四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百零五条公安机关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
二、治安案件查处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一)治安管理处罚依据公开。就是公安机关据以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和依据,应当公之于众。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内容、结果公开:
第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即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调查和实施处罚时,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件,以表明其执法人员的身份;
第二、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三、处罚决定公开,即决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送达,同时抄告被侵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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