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人员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实习人员登记表二份(区县局需要留存的三份)。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复印件一份。
(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外省市人员出具公安机关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军队退休人员提供其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单位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外省市户籍的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存档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已辞职或无业人员,已办理就业证的,应在“就业、失业(下岗)登记记载”页中注明所属类型。离退休人员应提供离退休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提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就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六)专职实习人员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存档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专职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任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八)律师事务所为其制定的实习计划,指导实习的律师的执业证的复印件。
(九)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
(十)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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