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时收条书写上一定要注意什么
时间:2023-06-13 08:25:06 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情叙述:

宁波的赵某与张某曾是生意上的好伙伴。2005年,张某办公司需要资金,便向赵某借款,双方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张某归还赵某投资款人民币595772元,从2005年9月起,每月底前支付10万元,至2006年2月底前全部还清。2007年10月,赵某向宁波镇海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尚拖欠的175772元借款。但张某却称,至2007年2月,他已将欠款595772元全部还清,并随后支付了40000元利息。

庭审中,双方认可张某通过现金和邮政汇款的方式共分八次39万元。除此之外,张某出具了两张共计25万元的收条,收条原文为“今收到×公司投资款××元”。据此,张某认为他已经支付了全部款项。但是,原告赵某则解释说,因为被告还款次数较多,他不是每次都出具收条,出具这两张收条的当天,被告只还了9万元,其余16万元是之前被告通过现金或邮政汇款的方式支付的,他当场没有出具收条,而是几笔加在一起后一并写了两张收条。

面对争议,镇海法院认为,收条上的“今”字,按照通常理解应为今天的意思。因此赵某在只收到9万元的情况下出具25万元的收条,不符合常理。而且,赵某所出具的收条并未注明包括了之前张某的还款。由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开方:本案的真相可能确如原告所说,是被告几次支付还款后,原告一并出具了一张收条。毛病是,收条本身并不能体现出这个情况,而法院往往只能凭证据来判案。此案是典型的出具收条不严谨导致的纠纷。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出具收条、借条时对用词造句不加推敲,语境和前因后果都没有详细记载,为日后发生争议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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