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公证的过程如下:
1、当事人申请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向其住所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所需的其他材料。
3、公证机关对放弃继承权公证的审查;
4、经审查,公证处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身份真实,行为能力完全。
放弃继承权的意思是真实合法的,不违法,制作出具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
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公证处如何审查
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1、当事人的身份、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是否确实享有继承权;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受欺诈等影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存在;
3、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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