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
《刑法》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一、哪些行为属于寻衅滋事?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未成年涉嫌寻衅滋事罪法院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1、从宽处理的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4、分案处理的原则;
5、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6、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7、全面调查的原则;
8、迅速简约的原则。
三、寻衅滋事不构成犯罪行政处罚流程有哪些?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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