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规定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三种情况,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或明知或应知他人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违法行为并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就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该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商业秘密,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免受侵害,已经出台了多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以下行为被视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 哪 些 行 为 被 视 为 不 正 当 竞 争 ?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竞争优势至关重要。然而,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会对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下行为被视为不正当竞争:
1.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
2. 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域名,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用户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
3. 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标志、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等,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
4. 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专利或者未取得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技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专利申请号或者未取得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技术,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
5. 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商标,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
6. 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域名,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用户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
7. 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等,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
8. 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专利或者未取得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技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专利申请号或者未取得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技术,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
9. 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商标,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
10. 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域名,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用户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
以上行为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应当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避免侵权行为,以免损害自身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以下行为被视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竞争优势至关重要。然而,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会对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威胁。企业应当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避免侵权行为,以免损害自身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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